近来,慈溪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在查看某电动车车行时,发现两款(各1辆)通过改装的电瓶车。经查询,该车行于2022年末从同行处购入上述两款电瓶车(各2辆),并完结加装支架及设备坐垫和储物箱等改装,于近期以2020元和2000元的价格各出售了1台。
该车行出售加装支架并设备坐垫和储物箱的电瓶车的行为违背了《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法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则,归于出售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行为。慈溪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法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则,责令其中止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并处罚没款10000元。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法令》第十一条规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路途行进的非机动车施行下列行为:
(二)改装电机或许发动机、限速设备、控制器、避震器,添加电池组或改动电池容量、电压,撤除或许改动脚踏设备等影响车辆安全功能的部件;
(三)设备座椅(除儿童安全座椅外)或许私行建立车篷、设备支架等影响安全行进的设备;
(四)其他改动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结构和功能,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法令》第三十三条规则,违背本法令第十一条规则,从事经营性组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许出售组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违背产品质量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