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慰问金的标准,采用两年逐步增加发放的办法实施,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2500元。即:2015年八一慰问金由原来每人300元提高到600元;2016年八一慰问金由上一年每人600元提高到1000元。
国家建立退伍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伍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伍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军休干部去世后,以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为标准,发放12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为丧葬费。
发放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获得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特别抚恤金由军休干部原部队所在大军区后勤部门将经费拨给省军区后勤部门,再拨给安置地管理部门后,由安置管理部门发给其家属。
法律依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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